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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之(禁止将烟草广告置于计算机互联网上) (1998)
来源:香港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之
(禁止将烟草广告置于计算机互联网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1998-04-01]
(1) 任何人不得将或安排将烟草广告置于计算机互联网上。
(2) 为免生疑问,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批给的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的持有人无须对以下事项负责─
a.某使用人置于计算机互联网上并供另一使用人使用的任何内容,除非该持有人知道该等内容,而且可合理地预期该持有人会阻止该等内容的使用或可合理地预期该持有人会要求修订该等内容;或
b.该持有人只提供取览方便的任何该等内容,包括因某使用人的要求而由该持有人对任何该等内容所作的自动和暂时储存。(3) 第(1)款不适用于载于计算机互联网的任何私人通讯内且不是为商业目的作出的任何烟草广告。